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9]277号)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你单位《关于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产权办字[2009]8号)收悉。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为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包括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交易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分段累进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 交易成交额(万元) | 差额计费额、率(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
| 100(含100)以下 | 3000元 |
| 100-500(含500)部分 | 6‰ |
| 500-1000(含1000)部分 | 5‰ |
| 1000-5000(含5000)部分 | 4‰ |
| 5000-10000(含10000)部分 | 2‰ |
| 10000以上 | 0.5‰ |
三、企业只涉及实物资产交易的,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实行拍卖的,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国有特困企业的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免。
五、你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相关单位的监督。
六、以上批复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08]261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