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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发部门】 南京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宁水人[2009]5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宁水人〔2009〕542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各处室、各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市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工作的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责任。市局基建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工管处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农水处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局后勤保卫以及机关财产安全管理,人事处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市局各直属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年初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都要专题研究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落实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项部署检查水利安全生产。对上级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或发布的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主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前,必须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性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必须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必须按照上级规定和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阶段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并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以及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

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组织。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督查不少于1/3的区县;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必须覆盖本管辖权内所有水利企事业单位及水库、供排水工程、河道堤防工程等。

四、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本管辖权内执行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等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对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的工作目标考核。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严重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进度不理想等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要及时发出督办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要随时跟踪督办进展情况,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落实督办要求。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落实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接到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水利厅。

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受理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问题。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落实专人负责。对举报的问题,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核实,并组织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和制度不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市水利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附件: 南京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网络图(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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