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全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省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省发改委是省工程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省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省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发改部门,省属企业、在浙中央管理企业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改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公司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省发改委综合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后择优批准并命名。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达到预先设定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改委不定期对省工程中心进行评价。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中心,省发改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改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省发改委撤销其省工程中心称号。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改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改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改委审核。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