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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黔卫办发[2009]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卫办发〔2009〕2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发挥贵州卫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站”)在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厅机关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网站建设的目标

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把网站建设成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反映省卫生厅机关的基本情况、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实现与社会的信息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网站信息发布及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网站在厅党组和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处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各处(室、局)根据职能向网站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依职能办理网站群众参与、信息互动、在线服务等栏目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和办理事项的合法、规范、真实、及时、安全、不涉密、有效、便民。

各处(室、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局)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具体工作。

(三)省卫生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的具体技术工作,保证网站安全,做好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技术培训和咨询,统计和反馈网站工作信息,采用新的技术不断拓展和更新网站栏目和服务内容。

三、应在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机关及各处(室、局)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应在网站公开,主要包括:

(一)机关及各处(室、局)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履职的国家法律、法规。

(三)履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四)卫生部及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卫生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国家及省制定的卫生标准、工作规范。

(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工作政策性文件。

(七)省卫生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八)全省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卫生统计信息。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实施情况。

(十一)卫生厅与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制订的卫生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是否收费以及申请许可和审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受理咨询地点、电话,逐步设立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办理。

(十四)卫生厅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保健、扶贫等文件。

(十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非涉及国家秘密部分)、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

(十六)公共卫生、食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结果、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

(十七)疾病、疫情预告,依法公开的疫情报告与分析,防病与保健公告。

(十八)卫生工作重要会议情况,领导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反映重要卫生工作的动态信息。

(十九)方便群众办事、查询、投诉、举报、监督等措施。

(二十)职称评审,招考信息,各类医学考试、准入条件等事项。

(二十一)卫生厅主要工作制度。

四、不得在网站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外。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过上级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信息。

(四)内容未经核实的信息。

(五)除重大事项并经批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程序过程公开外,一般的工作过程信息原则上不在网站公开。

(六)机关单位之间的来往函件、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批复情况,一般不在网站公开。

五、网站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公开的审核批准。

1、正式公文类信息(卫生厅文件、卫生厅明电、卫生厅办公室文件),在工作人员拟稿和处(室、局)审核时应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意见(“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厅领导签发的同时对信息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批,办公室制作正式文件时按照签发厅领导的审批结果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字样标注在公文附注内。

2、非正式公文、工作动态、新闻稿、表格、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由产生或制作信息的处(室、局)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3、厅领导在各种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承办会议的处(室、局)会后报讲话的厅领导批准。

4、厅机关历史上形成的、现时仍适用的重要卫生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应依法公开的历史资料等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收集,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5、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卫生标准,上级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文件、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收集,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只将拟公开的目录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6、各处(室、局)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前需进行保密审查。厅保密办负责对网络信息保密工作进行培训。

(二)网站信息的发布。

1、经厅领导批准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正式公文类信息,由信息产生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2、厅领导讲话、非正式公文、工作动态、新闻稿、表格、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由信息产生或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3、自本规定实行时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开。

4、厅机关历史上形成的、现时仍适用的重要卫生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应依法公开的历史资料等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5、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卫生标准,上级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文件、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六、设置信息互动、群众参与、方便群众办事栏目

(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度、目录、年度工作报告等。设置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下载、网上申请(一般不在网站公开回复)。

(二)“行政审批办理专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与省行政审批平台相结合,使群众能在网上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并能在线查询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开发布。

(三)“厅长信箱”,网上受理群众来信,可经网站公开回复。

(四)“意见征集”,征求社会对卫生政策、措施、工作的意见。

(五)“网上咨询”,接受和答复群众对卫生政策、卫生事项办理的咨询。

(六)“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对机关作风、违规违纪的举报,举报经查实的要回复结果。

(七)“网上调查”,对某些卫生事项的群众认知度或认同度进行调查。

(八)交流互动栏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减。

七、网站各栏目信息保障和办理事项的责任分工

网站设首页和二级页面。首页信息内容主要由信息中心从二级页面抽取发布,办理事项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受理、办理和回复。二级页面信息内容按业务属性由各职能处(室、局)负责提供。

(一)首页栏目分工。

1、信息公开部分。

“卫生信息”,办公室(新闻办)提供或信息中心在各处(室、局)提供的信息中抽取。

“工作动态”,信息中心在各处(室、局)提供的信息中抽取。

“机构职能”,人事处。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处。

“办事指南”,各有关处(室、局)。

“医疗收费”,规财处。

“社区卫生”,妇社处。

“农村卫生”,农卫处。

“曝光台”,卫生监督局。

“打击非法行医”,卫生监督局。

“卫生行风”,纠风办。

“招标采购”,规财处。

“医疗广告审查(核)”,医政处、中医药局。

“医疗广告样件公示”,医政处、中医药局、卫生监督局。

2、信息互动、群众参与、方便群众办事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目录、年度工作报告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由厅办公室受理登记后按依申请公开规定办理。

“行政审批办理专栏”,各行政审批业务处(室、局)逐步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预受理,排除虚假或无效申请。开展网上查询,公布办理结果。

“厅长信箱”,办公室按群众来信处理规定分办。

“意见征集”,按照专题由相应处(室、局)负责收集、整理。

“投诉举报”,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网上调查”,提出调查内容的处(室、局)负责办理。

其它交流互动栏目,由相应职能处室牵头负责。

(二)二级页面栏目分工。

“综合管理”,办公室。

“人事管理”,人事处。

“规划财务”,规财处。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处。

“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

“执法监督”,卫生监督局。

“妇幼社区”,妇社处。

“医政管理”,医政处。

“医院管理”,医管处。

“疾病控制”,疾控处。

“卫生应急”,应急办。

“科技教育”,科教处。

“卫生外事”,外事处。

“干部保健”,保健处。

“中医药管理”,中医药局。

“爱国卫生”,爱卫办。

“党建园地”,党办。

“离退休管理”,老干处。

“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室。

“卫生行风”,纠风办。

“卫生项目管理”,卫生项目办。

“农村改水”,改水办。

“统计信息”,信息中心。

八、监督保障

(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监督检查,一般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有:

1、各处(室、局)公开信息的数量。

2、是否有应当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

3、公开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

4、应当网上办理的事项是否及时办理。

5、是否存在泄密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检查情况在厅机关进行公示。

(二)错误、失误发布和不实信息的纠正。

1、各处(室、局)每次在网站发布信息后,应登陆网站对上传并发布的信息进行浏览,发现信息有错误时应立即通知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协助改正。

2、机关所有干部职工都应随时浏览网站公开的信息,当发现网站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时,应立即向处(室、局)负责人及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或反映。

3、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反映后,应立即组织相应信息提供处(室、局)人员对信息进行甄别,认为属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时,经厅领导批准进行撤除或修改。对已经造成社会公众质疑或不良影响的,应组织相关处(室、局)及人员发布澄清信息。

(三)网站信息公开和事项的办理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听取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网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网站工作。

九、责任追究

(一)各处(室、局)对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后公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纠正的要说明原因。相同问题被连续公示两次以上又不作说明的,在全厅进行通报。

(二)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没有主动公开,被上级机关批评和社会公众质疑的,由信息责任处(室、局)负责纠正和解释。

(三)在网站公开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造成社会公众质疑或不良影响的,由提供该信息的处(室、局)负责澄清和解释。

(四)网站公开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网站公开信息、办理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群众批评和质疑的,由相应责任处(室、局)负责纠正和解释;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其他

本规定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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