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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出入境管理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9]1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出入境管理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湘价费〔2009〕160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开收有关出入境收费项目并将其列入我厅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从2008年起正式对境外人员开放,现在外国人及港、澳、台胞可直接从我省入境和办理落地签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出入境业务时增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全省各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办理出入境业务时增收下列费用:

1、台湾居民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列入财政预算。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票据相关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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