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等问题的通知
(汕价函〔2009〕261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经营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属放开项目,经营者可自主定价,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我局原发出的《关于调整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汕价函〔2004〕141号)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编号:daai096、daai098、daai116 、daai127、daai128予以废止。
各有关经营单位接文后,应在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该收费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