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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9]3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305号)


汝城县、桂东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6号)精神,确保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和《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依法办理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各类临时用地手续

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所需各类临时用地,由各施工单位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各县协调办统一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县协调办要负责协助施工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向提供临时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合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协调办做好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前期调查工作,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选址由施工单位、县协调办、国土资源部门三方共同确定。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使用水田面积不得超过临时用地总量的15%。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专业菜地的,应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并征得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

二、统一标准,依法确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方案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综合包干单价,汝城县、桂东县按1100元/亩标准按年支付。具体地类补偿标准由各县制定,青苗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耕地的,由施工单位按耕地开垦费6000元/亩的标准向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林地的,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植被恢复费。

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对按规定完成复垦的,由建设单位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对无法复垦的临时用地,施工单位一律按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项目同类土地征地补偿费的70%补偿临时用地单位,其中占用耕地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转为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协调办财政专户收取,交国土资源部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周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一旦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依照《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征用临时用地协调工作经费由县协调办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临时用地勘测定界费由施工单位与测绘单位协商确定。

三、加强领导,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岳汝高速公路(郴州段)沿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把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保证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依法、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妥善处理临时征用土地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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