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榆林市蓝天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事项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9]486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事项的请示》(华夏陕分发〔2009〕50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榆林市蓝天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要求,严格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三、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持介绍信或委托书及领取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核准事项批复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保险兼业代理核准事项批复表
序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 申报公司 | 审核批复 |
01 | 66795555-0 | 榆林市蓝天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华夏人寿 |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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