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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2009修订)


【颁发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09]1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陕建发[2009]1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指导,落实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本次《规划》情况纳入到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使我省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实现住有所居这一目标。各市人民政府要重新组织修订符合本地实际的三年规划,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等措施,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居民住房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全省还有2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7〕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需求量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既要考虑全省各级政府的保障能力,又要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落实责任,明确目标。按照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市、县政府具体抓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加大各级投入力度。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市、县政府要比照中、省的做法,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我省将通过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全省26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新增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9.7万套),新增租赁补贴4万户。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1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9万套(含新建廉租住房5.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4万户。

2.2010年,解决1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8.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4万户。

3. 2011年,解决9.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8.4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2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配建15%、普通商品住房配建5%、棚户区改造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明确市、县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按照分类筹资的思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院校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地方配套部分由企业、院校自筹解决。各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资金筹集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回收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各市、县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政策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按照目标责任,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要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审批管理,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各市、县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机制,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市(区)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用地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本规划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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