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六政办〔2009〕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政[2009]93号)精神,现将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通知如下:
一、明确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职责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一系列惠民政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真正形成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1、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政策宣传、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组织对县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对惠民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2、市民政、林业、农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农机、卫生、教育、交通、水利、畜牧兽医、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房产、国土资源、残联、扶贫等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县区所属部门认真做好惠民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惠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代发金融储蓄机构职责。负责指导县区所属代发金融储蓄机构业务开展;督促县区所属代发金融储蓄机构及时将惠民资金打卡发放到户;开展惠民资金打卡发放情况专项检查。
4、市监察、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并指导县区所属部门开展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1、县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乡镇、村(社区)按照惠民政策规定程序开展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工作,及时纠正惠民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组织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负责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政策宣传、资金筹集、惠民资金专户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核拨和财务核算等工作;利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补助对象进行审核并集中打卡发放;监督县区代发金融储蓄机构按时将各类惠民资金直接打卡到户;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工作开展,对乡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监督检查。
3、县区民政、林业、农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农机、卫生、教育、交通、水利(移民)、畜牧兽医、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房产、国土资源、残联、扶贫等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涉及本部门惠民政策的宣传、补助对象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指导乡镇所属部门进行补助对象的调查、核实、统计、汇总、公示和上报工作;利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当期打卡发放清册进行网上审核、审批;对本系统惠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县区代发金融储蓄机构职责。根据县区财政部门编制的汇总发放清册、电子文档及拨款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救灾等应急款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惠民资金直接打卡到户;负责对所属代发金融储蓄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打录惠民补助资金银行存折(卡)补助项目简称;合理设置服务窗口,方便居民及时取款;对所属代发金融储蓄机构的惠民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职责。县区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对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乡镇政府(街道)和相关基层站所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职责。负责惠民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按照惠民政策规定程序开展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工作,及时纠正惠民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对各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安排接待居民来信来访;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年度工作考评。
2、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编制本乡镇(街道)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农户编码,协助乡镇代发金融储蓄机构为居民办理增、补、换折(卡)事宜,收集、整理惠民资金相关资料并归档;利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汇总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录入的惠民补助资金单项清册,向县区财政部门提供纸质的汇总清册并申请拨付资金;对当期发放的清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做好惠民补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报表报送工作;组织惠民资金明白卡的发放。
3、乡镇民政、林业、农业综合服务、计生、国土资源管理、卫生院、中心学校(完中)等单位的职责。负责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审查、核实、统计、整理、公示和上报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按照惠民政策规定的程序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进行评议,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利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当期发放的惠民资金基础信息,并将纸质单项清册报送乡镇财政部门。
4、乡镇代发金融储蓄机构职责。负责合理设置惠民资金发放服务窗口,方便居民自由取款;打录惠民资金银行存折(卡)补助项目简称;审查惠民资金领款人身份,防止冒领,严禁他人代领。
(四)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负责惠民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召开村(社区)村民会议或村(社区)村民代表会议,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进行初评,对初评后的补助对象及时进行公示、上报,并对上报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整理并分类汇总本村(社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资料等相关信息。
三、严明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纪律
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的职责,是惠民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措施。在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晰、整体联动的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格局。要严格执行“六到户、八不准”工作纪律,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在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不力,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将追究县区、乡镇(街道)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惠民资金筹集、拨付不到位,指标不能及时下达,财务核算混乱,明白卡不能及时发放的,将追究县区、乡镇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补助对象审核审批不实造成补助资金错发,或不能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提供惠民资金发放清册造成补助资金不能按时打卡发放的,将追究县区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打卡发放,故意刁难、推诿、阻挠居民自由取款,为单位或他人代收、代扣其他款项的,将追究县区、乡镇(街道)代发金融储蓄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补助对象申报审核不实、补助标准不准,造成补助对象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除追究乡镇(街道)基层站所、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外,还将追究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补助对象申报不实、评议程序不规范,集中收取居民个人银行存折(卡),代领惠民补助资金的,将追究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