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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1]3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32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平保产发〔2011〕2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12月1日董事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在章程附件1“发起人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中的“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栏填加备注“已转让”。

二、对章程附件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所做的修改详见附件。

三、在公司章程备注中的“历次股权转让记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2010年11月9日,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股份38,418,444股,全部转让给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报备文号为平保产发〔2010〕239号。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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