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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9]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9】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农民,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民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县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时年满l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以户为单位现人均有效灌溉面积不足03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

第五条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市属单位用地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属单位用地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l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兰州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l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完全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户籍手续及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征地时,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县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兰州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兰城改〔2006〕1号)办理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要做好与本办法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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