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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丹东市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丹东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09]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丹东市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营造比学赶超氛围,形成激励鞭策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指标

(一)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二)地方财政总收入及增长速度;

(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四)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五)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包括内资、外资)及增长速度;

(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二、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各项指标的统计工作:

(一)市统计局负责城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二)市财政局负责地方财政总收入及增长速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及增长速度;

(三)市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内资部分的到位资金额及增长速度;

(四)市外经贸局负责招商引资外资部分的到位资金额及增长速度;

(五)国家统计局丹东调查队负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各负责统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评价制度分为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

市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评价指标的各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排序后报市政府审定。对政府审定的结果,一要在全市进行通报;二要上报省政府,作为省政府对全省城区经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序通报的依据;三要上报市考评办,作为考核各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四要作为市政府分配城区经济工作奖励资金的依据。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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