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发展〔2009〕79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经贸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经贸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现就我省经贸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执法办案为基础、信息记录公布为核心,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在全省经贸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经贸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等项目建设程序监管及招投标活动工作,坚持有效做法,巩固已有成果,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管理权限内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评标不公、围标串标等问题,促进项目审批公开透明,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初步建立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分工
(一)深入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2009年11月--2010年6月)
针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特别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环评及用地预审,但已核准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问题;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问题。
针对招标活动,着重检查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核准的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评标活动是否公正;是否采取围标、串标、行贿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转包、违法分包;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上报国家的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招标和审批等(上报国家的项目按照谁上报、谁审查、谁跟踪落实的原则由上报单位处室负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经贸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2010年5月底前将纠正和整改情况报省经贸委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经贸委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推进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管(2010年7月--2010年12月)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围绕加强和规范经贸系统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行政监管的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管有力有效。
1、加强项目监管。规范项目决策行为,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着力构建和完善完善行政审批系统,确保项目审批高效、透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规范招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及重要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监管。通过备案审查、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招标代理及评标定标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加强标后监管,督促招标人、中标人依法订立合同,监督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防止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三)加大改革力度,健全市场机制(2011年1月--2011年6月)
构建我省经贸系统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在全省经贸系统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组织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兼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以上经贸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的,一律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进行记录,形成档案,在省经贸委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按规定在福建招标和采购网集中公告,与发改等各有关系统违法违规档案互联互通、互认共用、资源共享。同时,违法违规档案信息还将纳入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认真组织“回头看”,确保治理成效。(2011年7月--2011年9月)
组织对全省经贸系统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找准问题,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否落实,效果是否明显;是否推进制度建设,增强监管实效;是否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市场机制;是否通过查处案件,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全面总结提高,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10月--2011年12月)
1、总结经贸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和上报,使之成为制度和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实事求是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进一步加以解决。
3、及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经贸委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经贸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工业发展促进处,承担专项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区)经贸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单位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确定1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经贸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将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各级经贸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2、注重统筹兼顾。各级经贸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时间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向社会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行政监管的相关信息,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3、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立、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标。省经贸委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级经贸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