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公安局(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的申办审查工作,特制定《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依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保障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确定具体民族族称的公民,其民族成份暂填为“×××人”(即在人们共同体名称后加“人”字)。
第三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第四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审核。
第五条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确定由市民宗委受理、审核。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更改民族成份: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第七条 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部门登记后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第八条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第九条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第十条 符合民族成份更改条件,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中国公民,应持书面申请书和父母及本人的民族成份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更改的,向申请人出具《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材料送市民宗委查验。市民宗委对不符合规定的,责成送件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纠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按规定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更改。
第十二条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和程序处理:
(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自愿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的,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二)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被确认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三)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入籍相关证明材料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市民宗委申请,市民宗委审查核实后,向申请人出具《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申请人持《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族成份确认。
第十三条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第十四条 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工作,按照“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民族成份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更改的民族成份,取消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原有关民族成份确定、更改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式样
2.《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式样
附件1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证字第×××号
| 姓 名 | 性别 | 第号 | |||
| 出生年月 | |||||
| 父亲民族成份 | |||||
| 母亲民族成份 | |||||
| 本人现民族成份 | |||||
| 更改后的民族成份 | |||||
| 家庭地址 | |||||
(××××)证字第×××号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根据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经审查×××同志符合规定条件,拟准将民族成份更改为(×××)族。
请予以办理!
×××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__________区县(自治县)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 所在单位及职业 | ||||||||||
| 身份证号码 | ||||||||||
| 家 庭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 父亲民族成份 | 母亲民族成份 | |||||||||
| 本人现民族成份 | 申请更改的民族成份 | |||||||||
| 所在地派出所 | ||||||||||
|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理由 | ||||||||||
|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 ||||||||||
| 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承办人: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留存市民宗委备案一份,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存档一份,公安机关一份,申请人存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