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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2011)


【颁发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7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政令〔200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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