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使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依据文宣政策,宣扬国父遗教、总统训示、研究军事学术,发挥教育及宣传效力,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之出版及发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系指由军事机关、部队、学校等军事单位或其所属之出版社所出版之各种新闻纸及学术性、报导性、综合性之杂志与画刊而言。 第 4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以发行单位主管或政战主管为发行人,负责新闻纸及杂志出版及发行事宜。 第 5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以军事单位或军人为发行对象,非经国防部核准,不得向社会及国外发行。 第 6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仅向军中发行者,应于创刊前,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声请登记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发行人照片二张,层报国防部核发登记证。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7 页) 第 7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如需向社会发行者,应先由发行单位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声请登记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发行人照片两张,呈层国防部核转行政院新闻局发给登记证。 凡领有行政院新闻局登记证之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可自行向邮政总局申请登记为“新闻纸类”以享受邮递优待。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7 页) 第 8 条 为强化新闻纸及杂志精简政策,凡属对本单位发行之小型刊物,经层报国防部核定后,以文书资料发行。 第 9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须于刊头或显明部位记载发行人之姓名、登记证号数,及发行年月日,如仅向军中发行者,应加刊“对内刊物,妥慎保管”字样,避免对外流传。 第 10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所持有之登记证,其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按登记时之程序,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变更登记声请书,声请变更登记。 (备注:附件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8 页) 第 11 条 登记证如因故遗失者,除应登报声明作废外,并应检附该报,呈报国防部核办。 第 12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终止发行时,原发行人应按登记时之程序,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注销登记申请书 (格式如附件三) ,声请注销登记。 (备注:附件三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9 页) 第 13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自获准登记后满三个月尚未发行者,或发行中断,新闻纸逾三个月,杂志逾期半年尚未继续发行者,均视为终止发行。 前项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事由者,发行人得呈请展延。 第 14 条 各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发行之共同事项规定如左: 一创立风格: (一) 对学术性之刊物,应注意研究与运用,报导性刊物,注意启发与趣味。 (二) 建立真诚、朴实、求新的风格,非因特殊必要,不得转载社会刊物的作品及新闻稿件。 (三) 将宣传的主题,融合于漫画、故事,及文艺作品之中。 (四) 内容力求学术化,报导要求文艺化,文字应求通俗化,措词须求亲切化。 (五) 掌握敌情研究及分析报导,以强化敌情教育。 二计划编辑: (一) 确定每期之主题及重点,一方面广事征文,一方面敦请军中作家、学者的长期合作,依据预定的范围与进度,搜集所需稿件,以开辟 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据选稿标准,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并尽量采用官兵作品。 (三) 对外发行之各新闻纸净化广告内容,严格控制版面,广告不得超过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统一型态: 三日刊以上的新闻纸,内容一律杂志化。 第 15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发行之特定事项规定如左: 一各军种: (一) 取销国内外新闻报导 (外岛报纸除外) (二) 与本军的重大措施、活动、任务相配合。 (三) 应刊登友军重大新闻,以增进团结。 二军团级: (一) 以报导本单位特性有关的重大措施与活动为主。 (二) 后勤单位应着重后勤补给、生产、支援等任务之配合。 (三) 训练单位,应与训练有关之任务相配合。 三外岛: (一) 地区军政重大措施。 (二) 常备战士家乡消息。 第 16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不得刊载左列事项: 一妨碍军事机密者。 二损害部队荣誉者。 三影响官兵或军民情感者。 四有害官兵身心健康者。 第 17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之审查,由其上级单位审查,其规定如左: 一国防部审查其所属之一级幕僚、勤务、训练及指挥单位所出版之新闻纸及杂志,各总部及宪兵司令部审查其所属之一级单位出版之新闻纸 及杂志。 二配属部队配属期间,在三个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闻纸及杂志,由受配属单位审查,不足三个月者,由原属上一级单位审查。 三演习部队在演习期间,所出版之新闻纸及杂志,依演习统裁部所编列指挥系统办理审查,或由其原属上一级单位审查。 第 18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应予每月出版后立即检具同式两份,送呈隶属之总部审查,其标准依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 19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向社会发行。 一旨在向社会报导军事新闻,军事学术或国军进步实况者。 二新闻纸及杂志发行单位在特定地区内,为军政最高机关,此项新闻纸及杂志负有对当地军民教育宣传之需要者。 第 20 条 经核准兼对社会发行之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向国外地区发行。 一旨在向国外侨胞或国际人士宣扬国军强大进步者。 二旨在探讨军事学术,需要与友邦军中出版物进行交换者。 三侨胞或国际人士主动向我索取或订阅,经国防部检查无泄密及其他顾虑者。 第 21 条 凡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禁止向非军事单位及人员发行,并不得与民办新闻纸及杂志交换,或私人赠阅转送流入民间。 第 22 条 外宾、侨团,或其他非军事机关、团体或个人应邀参观我军事基地或演习时,如需赠送特刊或某期之新闻纸或杂志,授权由军团级以上单位自行审查办理。 第 23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或杂志每次出版后,检送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主管处二份,国防部图书馆一份,同时检送出版法第十四条所规定之有关机关及其他法令规定之机关各一份。 第 24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可相互交换以资观摩。 第 25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内容发生重大错误,或违反本办法第三章各条款规定之一时,视情节轻重议处,经审查评定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 第 2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