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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
(渝办发〔20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短期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战略决策,紧紧围绕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大局,以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为核心,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劳动者就业和创业。“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3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2.9万户,实现动态零目标;促进185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吸引26.9万农民工返乡创业。但是,培训管理还存在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低、网络信息化管理不够完善、补贴标准不统一、培训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培训机构过多过滥、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培训生源无序流动和审核责任缺位,甚至出现重复申报、虚报和冒领补贴资金等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短期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管好、用好培训资金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着力建立健全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管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培训资金的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范围

使用财政资金对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各类短期技能培训均纳入加强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就业培训。包括人力社保部门为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和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提升,开展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微型企业创办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的定向就业培训。

(二)“阳光工程”培训。包括农业部门为提高农民技能,组织实施的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特色非农产业、农民创业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

(三)“雨露计划”培训。包括扶贫开发部门为帮助农村贫困人群脱贫致富,针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33个区县(自治县)具有农村户籍且年龄在16―45周岁的建卡贫困户、返贫户、低保户、贫困村农户家庭成员以及退伍复员军人、孤儿和扶贫部门确定的其他对象实施的培训。

(四)三峡库区移民培训。包括移民部门为提高三峡库区移民农业技术和职业技能,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对城乡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

三、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提高短期技能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各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加强对申请承担短期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资质审查。培训机构由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确定的培训机构要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网络信息化平台。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系统的公众信息网络平台,对参训人员资料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方便其他部门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参训人员基础信息资料的审核,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平台,避免培训机构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要加强与公安部门信息系统的横向比对,避免虚报、冒领培训补贴资金。

(三)规范教学大纲和补贴标准。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统一制定本系统的培训教学大纲,明确培训教学目标和内容,制定各专业教材选用目录。市财政局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培训补贴的补助标准,同一类地区相同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要大体相当。各区县(自治县)、市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补贴项目或提高补贴标准。

(四)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和约束机制。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完善对施教机构培训课程和管理过程的质量评估体系,其中职业培训要将就业率作为培训效果的最终检验标准。通过检查,对培训质量差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技能培训资格;对套取和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的培训机构,取消办学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培训实施前,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实施中,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教学影像记录等资料,采取适时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实施情况和培训质量开展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审计和检查,对区县(自治县)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查出的问题,坚决扣收区县(自治县)有关财政资金。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资金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违规事件公开曝光,确保技能培训各环节公开、透明。

四、强化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职能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市级主管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把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思想统一、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培训工作的管理,将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出台相应的培训机构准入、动态管理、绩效考核等办法,建立培训各环节的相应制度。市级主管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本系统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今年内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并制定考核和处罚措施,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要落实审核责任,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专项审计。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

(三)加强责任追究。对短期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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