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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亨通慈善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1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民政部关于亨通慈善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50号)


亨通慈善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亨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亨通慈善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亨通慈善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发展慈善事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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