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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1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民政部关于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51号)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成立登记。该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向跨境人士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内地香港两地交流作出积极贡献。

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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