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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意见


【颁发部门】 宁波市总工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协商工作操作程序,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要约,依法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工会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好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选好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的关键环节,是决定集体协商成效的重要因素。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必须要坚持程序到位,同时也要保证代表的素质和能力。

(一)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

1、选好协商代表。工会应依照法定程序选派本单位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代表人数按照与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对等原则确定,一般3至10名,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职工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不得交叉任职。

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选派,并经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或其他民主程序确认。未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或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持,由所辖用人单位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

2、确定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一般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行业或区域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选产生。

3、聘请代表。职工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更换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等情形形成空缺的,应在空缺15日内按照本意见产生新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二)职工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任务和基本条件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任务为: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职工质询,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因签订集体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具体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2、正直无私,具有肯为职工利益和工会事业奉献的敬业精神;

3、具备一定的协商谈判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遵循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

工会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实施要约

1、提出协商要约。工会应主动代表职工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提交书面的协商要约,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情况等。

2、向上级工会职能部门报告。在协商要约发出20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

(二)协商准备

1、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工会组织职工方协商代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本次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和要求。

2、准备协商资料。主动为职工协商代表收集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企业内部资料,如当前劳动就业和工资报酬、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协商内容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国家和我市有关物价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我市职工生活消费指数等信息资料;本区域、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水平和其他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的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水平、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工会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和程序,以书面形式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3、确定协商议题。工会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将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归纳整理,结合现行政策和企业情况分析研究,提出本次集体协商议题及重点。

4、进行协商沟通。工会应就协商议题征求企业职能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议题;工会负责人要与企业领导人进行沟通,尽可能使职工的要求与企业方的意见统一起来,努力使议题更加切合实际。

(三)集体协商

1、履行协商程序。集体协商采取召开协商会议形式,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就商谈事项充分交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

2、协商中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四)审议签字

1、审议通过草案。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由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五)送审公布

1、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专项协议)签订后,工会提醒用人单位方在10日内将合同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工会应积极会同企业方按照协商和签约的程序规定,对异议部分依法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2、公布协议。从集体合同(专项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工会应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或区域、行业所覆盖的企业和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上级工会应帮助基层工会把住关口,保证质量。

三、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

工会可以围绕本单位和职工关心的利益问题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方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报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等标准;职工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在试用期、患病期间、国家法定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补充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供属福利制度。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七)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八)集体合同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事项。

涉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专项协议的内容,根据上述相对应条款和法规规定的内容,结合企业的实际和职工需求加以细化。

四、加大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商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效果。

(一)用人单位工会应与行政方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上级工会应积极推动和参与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促进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要充分发挥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研究和规范劳动标准,督促和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五、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是工会推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完善维权机制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工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一)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

1、接受基层工会的请求,受上级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受地方工会的委派,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具体承担: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搜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会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2、围绕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3、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宣传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并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对集体协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

4、组织对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各级工会干部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中聘用。其受聘人的基本条件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群众工作,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2、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熟悉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集体谈判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辨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二)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聘任制度。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工会组织聘用,聘任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登记备案。

2、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同级工会要定期组织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考察、研讨、交流活动,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协商能力。

3、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对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估,并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续聘、解聘。

4、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对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参与企业集体协商的集体协商指导员根据业绩给予一定的职务津贴,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和津贴标准由各地工会参照当地有关规定确定,所需费用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要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档案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和交流平台,保存业绩考核记录和相关的信息资料,促进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宁波市总工会

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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