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政策的职责。
(二)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全省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的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组织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和行政事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利益导向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访和村(居)民自治管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承担相关监督、评估工作;分析研究全省人口发展动态和人口统计数据,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统计工作;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的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与便民维权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发布;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开展“关爱女孩”等相关活动。
(六)科学技术处。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的规章;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层网络建设、药具管理和科学普及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药具经费及奖励扶助等经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省计划生育协会、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
(八)出生缺陷干预处。
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指导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生缺陷干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参与优生优育和预防艾滋病等管理工作。
(九)协调督查处。
对各地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协调督查,协调落实和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制、综合治理、“少生快富”等重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研究室。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重大问题调查和实践经验总结,创新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信息编发、分析及交流;研究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政策建议。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目标绩效考核等工作;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其行政职能划入委机关,原7名事业编制归还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所。
(二)保留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为委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9名,其中,管理人员4名,工勤人员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