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全面落实民生行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新农合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心组织,全面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有效缓解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医改方案中农村居民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要求,一个时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原则上仍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农业人口较少的城区、开发区可探索兼并统筹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新农合保障体系和服务网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探索开展将同等筹资标准的城市和农村医疗保障并轨管理试点工作,城区、开发区可先行试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巩固成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全力做好集中缴费工作
各县(市)、区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调整和完善管理运行及监管机制,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县区负责、乡镇宣传、联合缴费”的筹款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宣传、发动、筹款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和逐年惠民的特点,提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诊治疾病的经济负担,正确引导、动员农民参合。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合,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地点开展宣传动员,做到新政策、新待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群众易于接受的新型缴费方式,可采取农民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完善缴费机制,科学降低筹资成本。要大力提倡社会、集体资金为农民出资参合。要坚持民政出资为困难群体参合,保证弱势群体参合全覆盖。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做到边宣传、边收款、边登记、边办证、边征求意见,努力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2010年农民个人筹款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参合人数及参合率要稳步提高,原则上不应低于上年,不应低于国家及省、市的要求,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三、科学调整,规范和完善补偿方案
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方案,借助健康长春行动计划,探索测算将年度内出生且未参合的新生儿、儿童自闭症、脑瘫等治疗及康复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意见,制定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同时,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慢病统筹、大病补助、特殊救助等方式,不断提高受益水平,着重解决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实行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补助的办法,2010年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筹资总额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城区、开发区要适当提高财政配套标准。省与市、县(区)财政补助按6.5:3.5比例安排,即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9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其中:长春市与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的21元按1:1比例分担。要坚持推行连续缴费机制,防止受益农民逆向选择,有效控制选择性参合,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时予以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到位。要掌握基金使用动态,规避透支风险,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透支部分由同级政府申请使用省级风险金和安排其它渠道资金解决。县(市)、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对于参合农民低于10万人的县(区),原则上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安排;对于参合农民高于10万人的县(区),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安排。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同时,要着力解决新农合经办机构自有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基础问题,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经费及时拨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效开展。
五、强化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从参合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监察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新农合年度参合基金、沉淀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补偿。继续实行报销公示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审计、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介入基金管理工作,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参合基金,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强化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准入和退出制度,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职能,不断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各种风险,保证基金运行安全。
六、狠抓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要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的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大力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减免服务,扩大减免项目,提高减免金额。完善临床常见疾病的检查、诊治、用药、收费等制度,加强绩效考核,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行为。积极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探索建立多项补偿和救助资金统一支付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患者知情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住院费用公示、日用药品告知等监督及警示制度。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相关信息微机联网,做到即时传输和信息共享。加强专业人员培训,设置并开通院内监督举报渠道。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即时结算报销模式,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七、加强协作,探索更加便民的管理体系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推进,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及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参合、就医和补偿一体管理,有效衔接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两项制度信息共享,同步补偿。进一步简化转诊流程,实现“特殊疾病取消、专科疾病简化、常见疾病保留”的转诊制度。同时,结合医改工作精神,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加强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常用药物最高限价和基本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等措施。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补偿规定,鼓励和提倡使用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加大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确保为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安全的服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