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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危[2009]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2009〕7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着手做好零售布点

依据《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数量不超过2009年许可数量,控制在各区县近三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平均数以内(见附件),各区县不得自行增加零售点数。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和公安、市容、占道及综合执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点工作。

布点工作要严格按照下列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之间最小间距不能低于50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

二、全市统一考核,做好培训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人员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安全培训工作,经天津市安全技术研究中心统一考核,合格后核发《安全资质证》。各区县依据相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负责人、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考核、制证及制作布标等)按相关要求统一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收取培训费后应及时给缴费者开据收费收据。

三、进货单位和进货额度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得指定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作为供货单位,为缩短运输距离,可就近推荐两家以上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自主选择。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必须贴有天津市2008-2010年烟花爆竹标识,只允许经营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我市禁销的产品。

烟花爆竹进货额度,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零售摊位具体位置确定,为了增加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各区县可将相关摊位和进货额进行公示、招标,允许零售经营者自愿竞标。

四、责任保险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或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考虑春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危险性大、经营时间短的特殊性,可以一次性缴纳投保安全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后可不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制定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研究、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

(二)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教育干部要廉洁自律,坚决防止利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谋取私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程序、自行增设许可条件、自立名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另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要求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单位加入相关协会等违规行为,如有相关违规行为,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转发相关区县政府。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将2010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情况、培训人员数、进货批发企业、进货额、安全责任保险及安全培训费等情况于2009年12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表格形式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联系人:高建国联系电话:28208967  传真:28208970

电子邮箱:weihua603@163.com

附件:2010年度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数量(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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