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办理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月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206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普通收费公路收费(经营)单位:
鉴于我省公路管理体制的变化,当前办理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月票的规定与公路建设主体多元化、地方承担出资情况各异的实际不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的实施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办理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月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普通收费公路所在地车辆频繁过往和逐次缴费带来的不便与负担问题,各地可以对当地籍车辆以月票形式予以按月包缴优惠。月票办理仅限于普通收费公路收费站所在地乡(镇、场)农村人口的车辆。具体办理对象和优惠包缴月票的收费标准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提出方案,报政府价格、交通与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省属交通部门管理的收费还贷公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财政部门审批;收费经营公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审批。市、县管理的收费还贷公路,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财政部门审批;收费经营公路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部门审批,并同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地应从严控制车辆通行费按月包缴优惠的月票办理范围,杜绝违规办理特权车、人情车的月票。
三、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53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