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9〕66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45号)文件精神,为更加科学、有效应对我省甲型h1n1流感的医疗救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市、县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治疗方案》(第三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下发的有关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相关通知。
二、检查对象
重症救治定点医院:省及十三个地(市)46家重症救治定点医院、66家县医院。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及救治专家组、后备梯队等的组织建设情况;
2、定点医院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首诊负责制、预检分诊制度落实、院内就诊流程、院内感染控制等硬件设施设置和制度执行情况);
3、救治仪器设备、药品、转运车和安全防护物品准备情况;
4、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医疗救治知识和轻症居家隔离工作制度等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5、疫情报告系统是否畅通,报告是否及时;
6、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
7、隔离病区是否功能分区明确,有无交叉污染情况;
8、医疗废物、污水是否按要求处理;
9、是否组织了针对重症病例救治的培训;
10、是否成立了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专家团队并制定了救治方案,icu是否具备救治能力。
四、检查时间及要求
请各市、县卫生局、各定点医院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要求自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于11月20 日前报省厅医政处,省厅将组织有关人员随机抽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督导检查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督导检查标准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组织建设和救治预案 | 成立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制定本市、县医疗救治工作预案(包括成立医疗救治指挥组、指导组、专家组等)及定点医院腾空、病例转运、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与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 |
定点医院建设和后备医院建设 | 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或后备医院。按照传染病医院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新建或改建。定点收治甲型h1ni流感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标识要醒目,重症隔离救治病房床位30张。同时要检查各县人民医院的感染病区建设情况,医院收治病房达到防护呼吸道传染病的要求,传染病科病房不少于20间,隔离留观室不少于10间,隔离留观室内设卫生间,确保留观患者单间隔离。 | |
隔离门诊建设 | 严格按照卫生部《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预检分诊处引导病人首先检诊。各县定点传染病医院或二级综合医院隔离门诊建设情况,隔离门诊要选择院内位置醒目,车辆出入通畅,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相对独立、易于隔离的区域设置。原则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隔离诊室不少于5间,传染病医院的隔离诊室不得少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隔离诊室的数量,条件较好的医院可以建立备用隔离诊室以应对就诊患者突增。根据实际工作条件采取区域隔离,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呼吸道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并确保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功能全部在该独立区域内完成,并设立较独立的隔离门诊医护人员工作区域,保证空气流向从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不能逆流。 | |
专业人员建设和培训 | 建立一、二、三线医疗救治梯队,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并制定方案,要查看培训资料,做到全员培训并现场提问相关知识。 | |
物品储备情况 | 医疗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储备情况。检查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处、发热隔离门诊、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和住院隔离区域情况,医疗救治床位预留、设备和药品准备情况,要求仪器设备、药品、防护用品按照省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基本配备标准进行储备。重症监护病房的消毒情况,医院内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情况,查看医护人员手一诊一消毒、空气和污染环境采用的消毒方法、剂量是否正确有效。 | |
病例分流转运准备情况 | 是否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和省卫生厅《省甲型h1n1流感病例确诊程序(试行)》有关要求,制定规范、可行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方案。转运救护车辆数量、车况、车载医疗设备运转和防护情况,要求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查看培训情况;现场提问当班的医护人员和司机个人防护知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