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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三电办公室、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做好2010年枯水期三电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三电办公室、重庆市电力公司

【发文字号】 渝经发[2009]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三电办公室、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做好2010年枯水期三电工作的通知
(渝经发〔2009〕80号)


市三电办各成员单位,市能投集团,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各供电局、供电公司,各大型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

全市经济的恢复性增长将进一步拉动对电力的需求,此外冬季取暖负荷的增加也将带来用电需求的增加,为做好今冬明春电力供应,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电力运行中的问题

电网企业要合理组织市内资源,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在发电序列上,优先满足水电上网需求,优先调度大容量机组发电,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承担火电深度调峰、起停调峰等应急调峰任务的补偿工作;合理安排网内电厂计划检修和电网设备检修,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加强与周边各省电网公司的沟通联系,确保计划外购电及时到位,积极关注周边电力市场的走势,做好增购外购电工作。各上网电厂要加快机组检修和运行维护管理,减少非计划停机,针对部分本地煤含硫量高的情况,各电厂要加大市外低硫煤的外购力度,通过合理参混,保证机组正常运行时环保能达标排放。

二、努力提高电力供应的服务水平

电网企业要按照用电需求第一时间满足,用电问题第一时间解决的原则,积极拓展新增用电合理需求。对于各种新增用电需求,电网企业营销、规划、设计等各部门要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做好用电申请、方案设计、方案审批等配套服务,缩短接电时间。电网检修前要提前做好信息发布,要严格检修停电管理,优化作业方式,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减轻停电影响。要强化抢修队伍建设故障抢修制度建设,做到故障出现能快速响应,快速修复。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与电厂、用户的沟通协调,主动帮助企业和用户解决问题,优化用电系统。

三、全力抓好电煤的生产供应

各产煤区县、煤炭生产供应企业要按照市经委《关于确保今冬明春电煤供应的通知》(渝经运行〔2009〕41号)要求,认真落实供煤指标。能投集团要发挥国有企业电煤供应主渠道作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产能,控制外运,增加供给。各区县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煤供应,鼓励煤矿增供电煤。主力电厂要主动出击落实煤源,努力增加市外煤的购进力度,弥补市内电煤缺口。市电力公司要贯彻“以煤定电”的原则,对存煤低于警戒线的电厂予以限发停发,并扣减相应的年度发电计划。市煤调办按照“先市内,先重点”的调运原则,铁路局配合我市做好铁路运输计划衔接,调控国有煤矿和重点产煤区县煤炭流向,原则上在未完成供煤任务前不予外运,并配合川煤、黔煤入渝运输协调工作,满足电煤对运输的需求。

四、积极推进电网项目的建设改造

市电力公司要结合当前电网存在薄弱环节以及市、区县两级重点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对需要建设的变电站和线路进行梳理,制定下达2010年电网投资计划。对近期迫切需要建成的要尽快开展设计、施工,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努力消除电网“卡脖子”现象。推进《十二五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主城区综合整治房屋修缮和主干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配合相关区县推进电力线、缆的改造,促进“宜居重庆”建设。

五、继续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在电力供需出现缺口的紧急状况下,市三电办要根据《2010年枯水期电力负荷调控措施和方案》启动轮休错峰方案,各用电企业要严格执行轮休制度和限电避峰的有关规定,确保紧急状况下电网安全和供电秩序。对有特殊生产任务或需要临时确保电力供应的用户,市经信委、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电网企业要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引导用户移峰填谷,充分利用峰谷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促进电网负荷率的提高,提高电网整体运行的经济性。

六、做好“保民用,保重点”,保两会两节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要继续贯彻“保民用,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农业生产用电,确保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重要单位的正常用电,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电网企业和电厂要总结今年国庆保电经验,做好元旦、春节两个节日,以及人大、政协“两会”的期间的电力供应;提前对设备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故障,要立即整改;“两会两节”期间,要建立相应的值班和抢修制度,对抢修所需的人员、车辆和物资给予充分保证。

七、继续加强节约用电工作

1.推进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

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控股集团公司、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经环资〔2009〕42号)要求,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要通过审计认真查找能源利用中存在问题,深挖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技改措施并逐步实施。

2.推进能源利用监测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轻工能源利用监测站要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度主要耗能设备(第一批)能源利用监测计划的通知》(渝经环资〔2009〕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电平衡测试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经电力〔2009〕3号)的要求,积极推进耗能设备能源利用监测和电平衡测试工作。对于还未完成能源利用监测和电平衡测试计划的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完成监测和测试工作,并根据监测、测试结果,制定改造方案,逐步实施节能节电改造,淘汰高耗电工艺和设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3.开展公共建筑节电专项检查

有关企业要按照《关于开展公共建筑节约用电专项检查的通知》(渝经电力〔2009〕7号),开展节约用电自查工作,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积极整改。市三电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对有关单位的节约用电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做好现场抽查的配合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对地区内其他公共建筑节电情况进行检查。

4.开展水泥单位产品超限额用电加价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第4季度水泥单位产品超限额用电收费名单的通知》(渝经环资〔2009〕30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上半年水泥单位产品超限额用电收费名单的通知》(渝经环资〔2009〕60号),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市三电办要做好加价费的催收工作。超限额加价收费工作将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要督促超限额企业按期缴纳加价费。超限额企业应通过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优化工艺流程等措施,进行整改,降低产品电耗,尽快达到以重庆市单位产品电耗限额要求。在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限额要求的企业,用电高峰期将优先纳入负荷调控范围。

5.开展绿色照明产品推广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要继续会同财政部门、绿色照明产品生产厂家,加大向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宣传、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到年底争取超额完成25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任务。

市经委
市三电办
市电力公司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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