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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9]2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2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石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作能力,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审议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研究提出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分析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研究和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召集和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依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妥善做好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齐抓共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防治地质灾害的责任意识,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县性地质灾害防治的统筹管理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行业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问题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切实做到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三)坚持突出重点、目标管理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以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严防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伤亡事故和责任事故。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矿山开发、水电建设、移民开发等工程活动的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强化开发人的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治理责任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促进开发人依法在开发中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

(五)坚持宣传培训、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城乡居民及行业、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全面加强公益性地质灾害防治,大力遏制人为地质灾害发生,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工程地质环境、水文地质环境、城镇地质环境、农业地质环境保护。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度。每年汛前召开1次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具体地质灾害的协调处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联系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局长召集,由县国土房管局承办,成员单位务必积极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意见。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及领导的批示或指示精神,根据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进展情况准备议题,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四)议定事项的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跟踪督查。

(五)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相关科室业务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及时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接洽和报送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事宜,反馈本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有关情况。

四、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

召集人:
汤 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王新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冉启智 县国土房管局局长

成 员:
李云胜 县发改委副主任

冉启斌 县经贸委副主任

崔 镛 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世伟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向大伟 县建委副主任

刘兴德 县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秦中福 县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白晓云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李世安 县水务局副局长

马培宇 县安监局副局长

谭燕子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何绍林 县农业局副局长

谭定权 县旅游局副局长

杜元洪 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贞适 县气象局副局长

马 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江在权 县移民局副调研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联系电话:023-73378499),办公室主任由冉启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兴德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等有关事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按工作分工自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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