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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1]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6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二、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控制,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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