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依法由市政府协调、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县(市)区政府可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办依法由县(市)区政府协调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二、今后,市、县(市)区政府发布的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中,应载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依法享有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利以及具体的期限和协调、裁决机关。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宣传,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成为化解征地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