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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出资企业,委内各处室: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参考国务院国资委的做法,我委制定了《内蒙古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内蒙古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工作程序
(试行)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国资产权字[2008]184号)的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有关作法,现制定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召开项目评审会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一)资产评估核准项目;

(二)重要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包括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账面值限额以上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以及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为重要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

二、项目评审会的组织机构和参加人员范围

(一)自治区国资委成立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会成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自治区国资委分管主任

委员会成员:产权管理处、企业改革改组处、业绩考核与统计评价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处、企业分配处、被评估企业外派监事、纪委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国资委选聘的专家等。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产权处,产权处负责人、副处长、负责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处理各项事务性工作,每次召开评审会前一周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会成员审阅。

(二)项目评审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国资委选聘的专家、被评估企业财务负责人、承担评估任务的中介机构代表等参加。

三、项目评审会的基本程序

(一)被评估企业介绍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评估标的物的审计情况等内容;

(二)承担评估任务的中介机构介绍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现场核查情况、主要问题及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被评估企业和承担评估任务的中介机构人员退席评审会现场;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做评审工作专题汇报,介绍审核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重要的问题予以特别说明;

(五)由聘请的专家介绍评估报告审核情况,发表意见;

(六)参加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和进行讨论;

(七)由参加会议成员表决是否准予核准或备案,经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准予核准或备案;

(八)所有参加表决人员签字确认;

(九)评审委员会主任进行会议总结,宣布评审结果。

四、项目评审会工作纪律

(一)每次评审会都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谈纪要,会议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二)会议参会人员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会后将会议材料收回,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会内容和讨论情况。

(三)各处室负责人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会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指定本处室副处长或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五、其他

(一)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会结果上报委务会审议后履行核准手续。

(二)重要资产评估备案项目依据评审会结果履行备案手续。

(三)其他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由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

(四)本工作程序为自治区国资委内部工作程序,以正式文件印发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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