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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秘[2009]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芜政秘〔2009〕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气象探测工作是气象工作的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气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努力做好气象预报特别是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服务,较好地发挥了气象工作防灾减灾、趋利避害的保障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初抗雪防冻救灾工作中,气象预测预报预警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2008 年全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综合评估结果显示:我市4个地面气象观测站,只有芜湖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状况达到“好”的标准,其他各台站都受到楼房、树木等障碍物的影响。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工作,充分认清贯彻实施《办法》是增强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的需要,是推进气象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要广泛宣传《办法》,提高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安全营造舆论空间,让公众知晓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准确、科学地做好气象预报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安全的环境。

二、明确职责,完善专项规划工作
市、县气象部门在上级气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于2009年底前完成《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予以颁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对于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要早规划早实施。经政府批准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住房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三、严格行政审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要确保关口前移,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气象观测站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将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查列入行政审批程序。 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市、县气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对范围内拟建设的项目,应实地勘察、科学评估、及时上报。住房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在项目获得省或国家气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审批;对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报省或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批。
加大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市、县气象部门要将气象探测环境的监测工作作为日常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对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坚决予以拆除,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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