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邵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 〕 44 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 <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9 〕 333 号 ) 和《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 2009 〕 60 号)精神,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本方案所指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有关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一)实施时间
1. 汽车以旧换新交售换购实施时间: 2009 年 6 月 1 日 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
2.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时间: 2009 年 8 月 10 日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
3.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 2009 年第 20 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按以旧换新有关规定执行时间: 2009 年 8 月 10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二)补贴范围
在 2009 年 6 月 1 日 - 2010 年5 月31 日 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市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 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 使用不到 8 年的老旧微型再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
2. 使用不到 12 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
3. 使用不到 12 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 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上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条件的,只能选择申请一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已按财政部、商务部 2009 年第 20 号公告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且新车已享受 1.6 升 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 1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 元;
( 2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 3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量补贴人民币 4000 元;
( 4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2. 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 1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 元;
( 2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 3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4000 元;
( 4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
( 5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4000 元;
( 6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3000 元;
( 7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 元。
(四)承担企业
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为依法设立的 3 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即邵阳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县畅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武冈市友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后新增企业另行公布;承担汽车以旧换新汽车品牌销售工作的企业为已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汽车品牌经销商。
(五)补贴资金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
二、工作流程
(一)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车主将符合补贴范围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详细如实记录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局备案。
3. 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4.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即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黄标车”以旧换新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原件;
(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5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7 )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 8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第 20 号公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当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 6 )车主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 7 )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 8 )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交更新车辆发票。
5.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二)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
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商务局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材料;符合补贴条件的,联合窗口各部门在《报废老旧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审核栏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市财政局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为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把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抓紧抓实,市政府成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殿文副市长担任,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由市商务局局长马道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组织实施。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大楼内,实行定期办公制度,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五为集中办公时间,其余时间由市商务局工作人员进行值班,特殊情况需集中办公的由市商务局临时通知。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1. 商务部门
( 1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 前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品牌销售的备案工作。( 2 )牵头组织联合服务窗口的工作,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3 )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的要求于次月 2 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2. 财政部门
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 1 )市财政局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2 )在联合服务窗口中主要负责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3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前 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3. 环保部门
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4. 公安部门
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5. 质监部门
负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到期报废汽车不予检验。
6. 宣传部门
负责汽车以旧换新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相关信息。
7. 其它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 、市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加强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及时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发挥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定期对全市汽车以旧换新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联合窗口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短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宣传。要组织和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车销售企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采取现场讲解、演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新车销售等相关知识,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加强规划指导。商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回收网点以及备案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名单。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四)制定配套政策。要采取系列措施促进“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提前报废,鼓励全市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单位和公交、出租车企业拥有的“黄标车”实施提前报废,公安交管部门对此类“黄标车”和延期报废车辆不再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顺利、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各地要结合实际,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制定必要的配套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
(五)强化监督管理。商务、财政、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其回收网点回收的报废车辆必须进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拆解场统一拆解,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场外拆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