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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260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核批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问题的函》(粤权函〔2011〕6号)收悉。你局信息中心按照《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价函〔2010〕121号)有关规定试行一年来, 对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和保护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信息中心在开展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时,继续按粤价函〔2010〕121号文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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