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娄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工作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二、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对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全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特点,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制定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向政府提交交通安全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的交通秩序,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推进交通管理智能化建设,强化道路实时管控能力,及时清除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的路障,提高恶劣天气疏导交通的应急能力。
公安部门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负责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堵塞道路等群体性事件;负责涉车、涉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督促农村派出所充分发挥协管交通的职能。
第六条 娄底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监督驻娄部队和驻娄武警部队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整治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负责组织市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制度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交通部门要把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强化客运企业(含站场)的安全监督,清理和整顿挂靠经营行为;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学校(班),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督导;重点督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提倡和鼓励客运企业按规定对行驶里程达到一定距离的长途客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监控系统;参与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和施救工作;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交通部门和公路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路段内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组织修复因交通事故毁坏的路权内道路及其安全设施;负责按照养护规范加强路权内道路的养护巡查,定期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规范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示牌,组织抢修,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路权内道路的路障清除。
第十条 宣传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范围,组织、协调、指导好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出版单位义务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常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导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并督促落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时,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线、交通标志、行人过街设施、主干路隔离设施、交通指挥信号灯、指路标志等,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道路网络,系统规划城市立交桥、地下通道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等工程,以及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和督查落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公共汽车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起草城区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会同规划、建设、交警等部门对城区公共交通的营运线路及公交站点进行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城区停车秩序,建立城区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不任意改变其使用性质;负责管理城区公共交通,并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维稳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的车辆,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二手车交易行业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车辆产品公告送审,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确保送审质量;协同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等部门督促市内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按公告产品技术参数实施生产。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机动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车辆。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资格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检验、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承压汽车罐车罐体、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定期检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行驶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 经济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搞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督促产权单位制订铁路平交道口监护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全设施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对政府投资的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保障资金投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一系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严格校车管理,定期对校车的运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配合公安部门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建立“122、120、110”联动制度;建立快速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有效机制和“绿色通道”。医疗单位要加强院前急救演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和司乘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组织逃生等交通意外急救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督促全市所属会员公司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导各会员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市场,严格按保监管理机构的规定,依法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督促各会员公司认真做好防灾救灾防事故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投保人提出整改交通安全隐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大力抓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报本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情况,落实好信息通报制度。
三、责任主体
第二十七条 全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本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单位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安全责任制逐级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具体负责。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半年组织所属工作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一次,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障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遵守本责任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明确两名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台帐,包括干部包村包路台帐、干部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帐;
(四)实行重点时段干部上路值勤制度,遇场期、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组织干部在重点路段及桥梁执勤疏导交通,特别是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要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干部按包保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和上路值勤等工作;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遏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杜绝非客运车辆载人、客运车超载;
(六)每年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整治隐患路段,对上级政府挂牌整治路段的整治合格率达100%;
(七)协助处置重大交通事故现场和其他堵路堵桥事件,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车辆死人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八)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在驻地设置固定宣传标语,在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设置临时性宣传标语。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除遵守本责任制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二)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并严禁租用非营运车辆旅游或出行。
四、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以及各系统应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施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考核指标,落实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辖区发生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或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应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或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其主要领导应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做出深刻检讨,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全市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