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农业(农林)局: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等文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用地程序,严格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报批要按规范程序进行:
(一)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审批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中规定的5个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二)报县(市)区农业、国土部门审查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精神,县(市)区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用途、土地流转面积、使用期限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办理。
(三)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把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附件1)登记汇总,建立台账(见附件2),并在每季度末上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四)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所需材料
1、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2、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复垦保证书
3、与村集体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4、用地位置的勘测图
三、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切实树立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意识,努力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宣传解答及资料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严禁借建设设施农用地之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变相进行违法建设。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或养殖业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要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抓紧进行一次调查,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农业生产经营者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附件:1、设施农用地申请表(略)
2、设施农用地登记台帐(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