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银川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司法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1、承担银川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建立为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二)强化职责
1、监督管理法律援助职责。
2、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职责。
3、加强“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律师、公证)中的党建工作。
(三)转移职责:
银川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司法行政法规、规章;拟定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负责归口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建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和宣传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三)拟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监督银川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管理。
(七)指导、监督公证工作;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八)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工作,建立健全为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
(九)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装备工作;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政治部)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安保、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纪检监察、党建、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老干部、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罚认定,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事项;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指导律师、公证党建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
(二)基层宣教处(市普法办、市安置帮教办、市社区矫正办)
拟定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各县(市)区、直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日常性法律法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推广典型经验;指导督促基层基础工作,指导督促“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协调、组织、指导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三)法律服务管理处(市法律援助中心)
指导、监督律师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资格初审、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初审的日常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受理援助申请,审查援助条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事项,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及办理质量;组织、开展12348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12348”法律咨询服务专用电话工作。
(四)公证鉴定和司法考试处
组织国家司法考试,负责司法考试报名和具体考务工作,负责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备案工作;负责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承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资格初审、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初审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30名 (含工勤人员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主管7名(综合事务主管、组织人事主管、法制宣教主管、基层工作主管、法律援助主管、律师管理主管、公证鉴定和司法考试主管),副主管3名(由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司法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