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乐府函〔2009〕16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市政府决定组建法律顾问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的设立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聘任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全市法律界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若干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是协助市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的非常设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任法律顾问团团长,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负责人任法律顾问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
法律顾问主要从乐山市中心城区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司法局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决定聘任并对社会公告,每届任期1-3年。一个律师事务所产生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为1名。法律顾问与市政府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四)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五)热心于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团的主要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向市政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四)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履职方式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法律顾问应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应按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二)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前7日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市政府及法律顾问团相关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列席或参加的,法律顾问应按市政府法制办的通知到会并发表意见;
(五)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团长召集法律顾问会议集体研究,并以法律顾问团名义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意见;
(六)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应经法律顾问团团长审查签批后再报市政府;
(七)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办理诉讼、仲裁、特定事项调查等具体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或出具证明;
(八)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九)就法律事务对外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发表意见,应事先取得市政府书面授权;
(十)法律顾问受聘期间,未经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对方或第三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利害冲突关系的法律事务,已经接受的委托应予解除;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托办理前述事务的,应当先行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十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五、法律顾问的解聘
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评议考核。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解聘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对外进行公告:
(一)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通知第四条第(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招摇撞骗,对市政府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被暂停执业或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六、保障措施
(一)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由法律顾问团出具书面证明,相关机构或单位应予配合。
(二)法律顾问团处理市政府日常法律事务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特定事项调查服务不付酬金,发生的差旅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标准报销;法律顾问办理重大诉讼、仲裁等案件,或者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的论证等,所需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专项请示市政府解决。法律顾问年度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第一届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
(聘期一年)
(聘期一年)
团 长:梁建刚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团长:牟万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秘书长:杨 伟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干 文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凤鸣 四川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 杰 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主任
史利民 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辉明 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吴 建 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万强 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建忠 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玉年 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主任
胡志伟 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徐 波 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 洪 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 扬 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筱兰(女)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文强 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主任
雷定一 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潘 建 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薛 涛 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