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收取涉外收养子女服务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9]2044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涉外收养服务费标准的函》(赣民函[2009]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厅所属的江西省收养服务中心收取的涉外收养服务费标准调整如下:
江西省收养中心为外国申请人提供收养儿童收养服务,每件2600元(含寻找收养对象、制作报送儿童资料、登记翻释外文资料、收养儿童政策咨询等服务费用)。涉外收养服务收费应严格按本文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涉外收养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