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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251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商请延续或出台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规定的函》悉。经研究,我省城市规划技术信息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规范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08号)执行,期限2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局申请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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