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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黑政发〔2011〕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2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2011年度对全省的城市、农村(包括农场)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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