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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苏水规[200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0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二)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后应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明确项目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和安全监督人员安排,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包括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
(三)安全监督机构自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aj-04),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三、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一)工程开工后,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监督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监督活动安排、监督内容、安全监督意见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据此安排安全监督活动。
(二)在监督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安全监督计划的,应当由项目安全监督员及时修改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一般为:
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后,应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勘验,主要包括:了解工程建设概况;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组织计划中安全保证措施情况;危险源识别、评估、监控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施工单位“三类人员”(a企业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布置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情况;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情况等。
经现场勘验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经整改后项目法人应重新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
2、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下列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3、工程即将投入使用前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排查已完工程安全隐患、检查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提出初步安全评价意见、针对后续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等。
4、特殊时期安全监督检查。针对春节、五一、国庆等传统节假日期间,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及汛前、汛后、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安排安全监督检查。

四、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一)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
2、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3、是否按规定将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拆除、爆破工程有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能在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措施方案进行调整;
4、是否督促参建单位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是否随意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
6、是否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7、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得以落实;
8、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二)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及现场安全监理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要求;
2、是否建立、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是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5、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6、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是否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是否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是否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到位;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6、是否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按计划组织演练;
7、是否结合工程施工内容,做好危险源识别、评估与监控防范措施;
8、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起重机械、高压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9、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0、是否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项目费用清单;
12、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饮食卫生保障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安全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是否按要求及时做好安全台帐收集、整理工作。
(四)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勘测设计文件签章是否规范、齐全;
2、勘测文件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是否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及特殊结构的工程,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安全监督措施
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生活区、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工程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公布被监督单位不良安全生产记录及有关责任人名单;
(七)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六、安全监督意见交流及反馈
安全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意见表》(aj-05);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同时将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抄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项目法人应在收到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对整改情况有疑问时,应及时安排核查,并在下一次检查时,首先通报其整改和落实情况。

七、安全评价
(一)水利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向安全监督机构填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申请书》(aj-06)、《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安全评估表》(aj-07),并提供相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工程总体安全评价,并出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意见书》(aj-08)。
(二)工程总体安全评价等级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历次检查情况及评价等级为主要依据,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结论及历次检查结果是对参建各单位资质管理、信誉评价、安全措施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也是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审的重要指标,评价结论载入江苏省水利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作为企业的安全业绩证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意见书》一式四份,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五)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对工程总体安全评价结论有异议的,三日内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六)安全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规定出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报告》。

八、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一)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监督档案应随安全监督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在受监项目的所有安全监督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监督资料整理归档,并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三)安全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监督申请书(含附件);
2、安全监督通知书及安全监督计划;
3、历次安全监督活动所形成的书面意见及反馈意见;
4、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事故处理有关报告;
5、安全评价申请书、安全评估表;
6、安全评价意见书及安全监督报告;
7、其他应收集的安全监督台帐资料。

九、 奖惩
(一)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监督员现场安全监督行为进行督查,安全监督员不按程序进行评价的,应责令整改。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不履行监督职责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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