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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驻长各高等院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以每参保学生每年30元的标准由各高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大学生门诊基金使用。

二、各高校应根据长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明确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报销标准,并报送市医保中心备份。

三、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各高校实际缴费人数,按2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预拨,剩余部分在结算年度末统一结算。

四、各高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台帐,填写《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明细表》(见附件1),并按月向市医保中心报送《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汇总表》(见附件2)。

附件:1、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明细表

2、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大 学 生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表

学校名称: 费用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日期姓名班级医疗费用明细   
药品费用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合计统筹支付费用个人支付费用患者签名
            
            
            
            
            
            
            
            
            
            
            
            
            
            
            
            
            
            
            
            
合计        


制表人: 主管领导审核:

附件2
_年 _月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汇总表

学校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金额(元)项目金额(元)
药品费 统筹支付费用 
治疗费 个人自负费用 
检查费 平均人次费用 
化验费 门诊人次 __人次
其他 自负比例__ %
费用合计 备注 


填报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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