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2009年度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人发[2009]2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2009年度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闽人发[2009]25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们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水平,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创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07-2009年度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各设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服务机构、各县(市、区)的人事局、教育局,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先进集体从2007-2009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的院校中评选产生。全省拟表彰40个先进集体,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人才服务机构、大中专院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满3年以上、表现突出的人员。已被评为2004-2006年度毕业生就业先进个人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全省拟表彰100名先进个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清晰的工作计划;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服务意识强;工作条件完备,经费充足;工作措施得力,富有创新,形成特色,成效显著,得到广大毕业生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1、各设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服务机构、各县(市、区)的人事局、教育局:认真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广泛收集用人信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创新就业服务的方式、内容,为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大中专院校:坚持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做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较高;积极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认真开展求职服务、创业服务、指导服务、见习服务、援助服务等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扎实并富有创新,特点鲜明;2007-2009年度毕业生年度就业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就业工作评估优秀,排名位于全省前列。

3、人才服务机构:主动宣传和贯彻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毕业生供需洽谈,大力开展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有效开展就业指导和推荐,促进各类毕业生实现就业。遵守《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无弄虚作假和乱收费行为,无损害毕业生权益的现象。

4、企事业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原则,及时发布需求信息;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实习、实训,具有较为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遵守《劳动法》,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无虚假招聘行为;积极吸纳和储备毕业生就业,近年来接收毕业生数量较多。

(二)先进个人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2、热爱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表现突出,出色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3、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工作有创新、有成效,对本地、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三、评选表彰办法

评选表彰活动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事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初评和报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评选对象、评选条件以及名额分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把关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推荐。市、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设区市人事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教育局组织推荐,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申报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可对照评选条件自行申报。各设区市推荐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服务机构、各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和本地区用人单位。各地、各单位对推荐表彰的单位和人选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治、计生部门意见,并在当地或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均无异议后填写《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各一式三份(以上表格可登陆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下载,网址为www.fjbys.gov.cn),并附2000字以内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一式三份,a4纸排版打印),于12月25日前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文本材料寄至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401),邮编350001;电子文档发至fjsbys@163.com。

(二)评选。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省教育厅对报送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评选,按名额分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三)公示。经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将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正式发文进行公布。

(四)表彰。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四、评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基层、倾斜一线、按照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评选质量。副厅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严格控制处级干部评选表彰数量,各地所推荐的处级人选比例不得超过20%。

请各地抓紧时间做好推荐和评选有关工作,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工作中有关问题请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直接联系。

联系人:黄昌华、蒋南翔;联系电话:0591-87567039

附件:1、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2、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4、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名 额
福州市 2 个
厦门市 2 个
漳州市 2 个
泉州市 2 个
三明市 2 个
莆田市 2 个
南平市 2 个
龙岩市 2 个
宁德市 2 个
本科院校 6 个
高职高专院校 5 个
中等职业学校 4 个
省属人才服务机构 2 个
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 5 个
总 数 40 个


附件二: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名 额
福州市 6 名
厦门市 6 名
漳州市 5 名
泉州市 6 名
三明市 5 名
莆田市 5 名
南平市 5 名
龙岩市 5 名
宁德市 5 名
省直有关部门 5 名
大中专院校 37 名
省属人才服务机构 5 名
省直和中央在闽用人单位 5 名
总 数 100 名


附件三: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隶属关系  
毕业生就业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专职工作人员数  
单位地点  联系电话  
单位情况简介  
主要事迹简介:(以 a4 版面打印,限 2000 字以内,另纸附后)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大中专院校免填此栏)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政治面貌  职务或职称  学历  
工作单位  从事本岗位 工作年限  
工作地点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主要事迹简介:(以 a4 版面打印,限 2000 字以内,另纸附后)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属及以下单位,须签注市人事局、教育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