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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9]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3号)


各产煤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保证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在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86号)文件精神的同时,针对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安监部门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治理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建立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四、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五、加大瓦斯治理投入。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要求,提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保证瓦斯治理及安全技术改造和购置瓦斯防治设备仪器的资金投入。

六、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完善机构、理顺关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指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深入井下,督促指导、狠抓落实。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在各类煤矿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从严执法,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七、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县区和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点排查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整改措施、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制度、隐患分级监控制度,推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煤矿企业每月要将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县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强化应抽尽抽,确保抽采达标,保持抽采平衡。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将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作为矿井主要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保护层首先选择无煤与瓦斯突出或煤与瓦斯弱突出煤层,且在保护层开采时,加强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的单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要在穿层预抽措施的掩护下进行。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把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瓦斯抽采与煤炭生产协调一致,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进行。

九、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1、确保装备齐全。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今年底前完成所有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系统配置;2、确保运行正常。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调校,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3、确保断电可靠。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4、确保处置迅速。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要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十、推进煤矿瓦斯的综合利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气层(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的要求,切实把国家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落实到实处。对普定县普茂煤矿瓦斯抽采发电的工作要继续帮助和指导,建立安顺市瓦斯抽采利用工作的示范矿井,督促煤矿“以用促抽,以抽促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安全工作。

十一、强化学习培训。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国有煤矿对小煤矿帮扶等形式,学习其它煤矿在瓦斯抽采技术、区域性和局部防突技术及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瓦斯防治业务技能,全面提高“一通三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校企联合、定向招生、委托培养、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矿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壮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产煤县区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及矿级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学习培训,在11月20日前将组织学习培训的情况报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将此文件转发至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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