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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沪质技监食[2009]5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9〕526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结合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学习《规定》,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二、原有规定与《规定》不符的,以此为准。

三、在组织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反馈。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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