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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花溪二道两侧土地一级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花溪二道两侧土地一级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府发〔2009〕91号)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花溪二道两侧土地一级开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9〕40号)中有关“组建市城投集团公司,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投融资职能”的精神和市领导的有关要求,明确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花溪二道两侧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花溪二道两侧土地一级开发范围、指标、性质和土地面积。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尽快向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发《土地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并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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