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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合格库存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手续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一、登记审核合格的库存二手小客车自2011年4月1日起办理交易手续。

二、《库存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仅在印记审核合格的库存二手小客车第一次交易时有效。交易时经销商应将《确认通知书》转交给购买者,购买者须凭《确认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交易手续。

凭《确认通知书》交易的库存二手小客车,交易完成后,原车辆所有者不能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

三、登记审核合格的库存二手小客车应当在《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内完成各项交易手续和转移登记。

四、由各市场申报登记的库存二手小客车,只能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

五、登记审核合格的库存二手小客车凭《确认通知书》交易时,应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库存二手小客车的交易价格。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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