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09]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株洲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现状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通了县级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并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病病人数量较多。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市累计报告职业病5643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农民工职业病发病例数骤增。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加上农民工流动性大、职业健康体检率低等因素,估计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
2.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尘肺病是我市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7.5%,近年来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70余例。
3.职业病危害范围广。我市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机械加工、陶瓷、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电磁辐射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随着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向内地加速转移,又产生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许多中小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二)主要原因分析

1.用人单位责任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明确,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2.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职业病防治工作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基层监管力量比较薄弱,部门之间工作沟通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到位,未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3.防治工作基础不够牢固。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硬件条件较差;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也有待加强。

二、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依靠科技进步,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解决我市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全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明显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主要目标是:
1.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苯系物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3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7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3.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不断加强。
4.到2015年,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努力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能力;按要求为劳动者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保护政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4.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结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煤窑、小化工、小冶金、小建材等企业。以控制职业病为目标,强化对煤矿、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针对有毒、有害作业生产环境等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开展作业场所密闭空间的调查登记,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治理的职业中毒隐患;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保障体系。

1.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体系,使职业病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诊断、鉴定、治疗和康复,提高职业病人的康复水平。

(四)狠抓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为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控制职业病,开展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建立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抓好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积极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地方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二)突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整合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引导和规范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工具。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针对我市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四)增加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