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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颁发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海府〔2009〕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2009〕30号),进一步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坚持依法行政事关深入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和部署下,市政府紧紧围绕依法治市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在加强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实施《决定》精神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按照《决定》的要求,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和问题,如个别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法制意识相对淡薄、依法决策意识不够强,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乱作为和不作为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仍不健全,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全市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贯彻实施《决定》为契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贯彻实施《决定》精神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剖析存在问题,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职责,切实把《决定》精神贯彻实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近年来的经验表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建立以自学为主,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学法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安排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集中学法不少于一次。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就所讨论议题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学习。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四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制度。有关部门要制订年度领导干部集中培训计划,分批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各区政府、各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采取轮训的方式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为进一步深入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可以聘请省内外法学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在党政办公网络平台基础上建设法制专题数据库及查询系统,方便领导干部学习。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干部岗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工作。将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考核内容,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担任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发展和改革、城管执法、商务、文体等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项目较多的部门领导,任职前必须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测试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法制机构进行,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不合格者,暂缓任用。
(三)强化对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一是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要求的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标准,认真组织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将培训、学习结果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任职晋升和评比奖励的依据之一。对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加大新录用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测试力度。加大新录用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测试力度。对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相关部门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规范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一)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凡涉及政府价格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市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业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国有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标准制定和修改、征收数额较大的财产、没收数额较大的非法所得等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公开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明确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责任制。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施行满一年后,应当通过公开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价行政决策的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怠于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完善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等相关制度。要继续探索和完善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相关制度,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备案、委托、授权制度、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管理、立法顾问联系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政府重大决策、法律事务处理的全方位功能,使行政法律服务运行机制更具有操作性。充分利用和整合公职律师资源,探索由公职律师参与处理行政机关法律事务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立法程序,推进立法工作
(一)完善立法程序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政府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积极开展政府立法的听证、专家论证等活动,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同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立法,立足全局,努力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以继续推动政府立法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积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加快委托立法制度的建立,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委托社会力量起草,优化立法质量。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二)建立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制度。对实施2年以上,且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民生利益的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其社会效益、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实际、不能有效施行的,应及时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改或废止。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审议;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确认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考评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按照《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将备案考评机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畴,对不履行法律审核职能或不按照规定报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通报制度,定期对全市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加大层级监督力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报备案率实现100%。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清理中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其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依据缺失或者不适应实际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结果,并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建立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进一步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量化和细化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处罚种类和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减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推进人性化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改进野蛮、粗暴的执法方式,实现人性化、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方式,对一般违规行为坚持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的执法方式;对拒不改正者依法予以处罚。实行行政执法调查权和决定权分离的行政执法模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媒体公告制度。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立卷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上岗法律知识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经过清理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清理、确认实施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并向社会公告。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宣誓制度,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
(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实施《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琼府办〔2009〕88号),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完善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提高复议工作人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的新模式。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专人立案、分案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二)构建政府和法院间的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建立政府和人民法院间的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切实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邀请人民法院对政府涉诉案件进行评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政府法制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应诉工作技能。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争议化解能力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增强运用和解、调解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强化政府行政调解职能。加大对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诉讼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行政调解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照《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查询,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更要注重强化社会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行政决策会议,邀请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参加制度。要建立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体联系制度和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反馈制度。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反馈,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一)继续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要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政府组织体系,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政府架构。要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一个部门负责,需要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要进一步优化政府工作流程,加快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集中力量把该由政府管的事管好。要按照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严格界定部门间职责范围。
(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继续做好强区扩权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要求,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在省直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时保质完成建章立制、行政管理事项承接以及报备等工作。按照《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进一步向区级下放权力,减少管理层级,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增强区级发展活力。
(三)加强政府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服从大局、合理划分、责权统一、避免交叉的要求,对凡具有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单位,要求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规范工作行为和服务标准,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同时,建立市政府服务中心管理的长效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机制,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清理和规范。
(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规范有序的基层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基层政府的职责权限,从侧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转变,着力推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卫生、群众文化、社会治安、纠纷调处和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规范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导、协调、服务的关系。
要建立有效的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制度,为基层自治组织减轻工作负担。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决定》(海发〔2008〕7号)的要求把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要通过分类指导,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规范和管理,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大宣传教育。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要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与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不断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把依法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实施《决定》进行研究和部署,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
各区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区政府主要领导、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三)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分解任务。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将《决定》所确定的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年度工作安排中,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并落实到个人。二是稳步推进。在各项制度建设和具体工作中,牵头部门应自觉承担责任,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涉及市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及其他工作机构的应当主动联系、沟通、协调。配合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协助工作。三是加强协调。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总协调、总调度作用,及时把握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形势。
(四)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要严格依法行政考核,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一是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二是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考核制度。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并将其纳入到依法行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效深入开展。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海府〔2008〕47号)要求,将本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依法行政工作检查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图片资料一同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机构要督促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时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经汇总形成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
(六)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法制机构,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必要经费,进一步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各区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4人,其中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法核和备案登记工作的人员应有1-2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及行政应诉工作应配备1-2人。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政府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意见的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任务分解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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